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與服務區停放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4日
?。ù思_發布)
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與服務區停放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通行與服務區停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高速公路以及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放的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速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與服務區停放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暢通、少控、嚴管的原則。
第四條 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危險貨物運輸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置。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標準、制度。其所屬的省高速公路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承擔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服務區生產經營活動的執法監管職責。
公安部門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高速公路通行及停放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督促高速公路運營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驗收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監督指導廢棄化學品處置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有關救援力量開展應急處置。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依法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進行督導,承擔服務區火災撲救工作,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高速公路服務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放管理相關標準的審核發布。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六條 高速公路通行管理應當保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暢通,最大程度減少禁行、限行的路段、里程和時間。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相鄰省份合理確定限行路線,優化交通管理。
第七條 對確需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的,應當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限制通行時段應當在0時至6時之間確定,限制通行路段應當按照最小化原則確定,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提前30日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依照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限行公告,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收費站入口等顯著位置設置限行措施公告牌,規范設置和完善限行、繞行提示等標志,引導車輛合理選擇行駛路線。
第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限行管理規定制定運輸計劃,合理選擇行駛路線。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外廣場長時間停放、聚集。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路網運輸需要和服務區分布,在具備下列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設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臨時停車區:
?。ㄒ唬┓諈^(單側)面積不小于2公頃,且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臨時停車區設置條件;
?。ǘ┓諈^與周圍水源地、化工廠、學校、重要景區、省級以上保護區、居民集中區、重要構造物等的直線距離不少于1公里;
?。ㄈ┡鋫浔匾南榔鞑摹⑽镔Y,指定專人管理,建立臺賬并定期檢查數量及完好情況;
?。ㄋ模┌踩L險評估結論不得為高風險;
(五)其他應當滿足的條件。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委托專業機構對服務區是否具備停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各項條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公安機關和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其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設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臨時停車區,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ㄒ唬┡c服務區內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樁)距離不小于50米;
(二)與餐廳、超市、洗手間等公共服務設施距離不小于70米;
?。ㄈ┡c非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區分開設置,停車區相鄰間距不小于21米;
?。ㄋ模┰O置環形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寬度不得小于9米;
?。ㄎ澹┩\噮^路面具備防火、阻燃、防滲、防腐等功能,且至少設置一個具備泄漏物(廢液)收集功能的應急停車位;
(六)其他應當滿足的條件。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高速公路服務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放管理技術指南。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對服務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臨時停車區進行改造,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控設備,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信息提示牌。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服務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放信息引導與管理,在高速公路沿線設置電子信息裝置,動態顯示前方服務區臨時停車位信息,引導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合理選擇服務區停放。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登記、巡查、報告等工作制度,引導車輛有序停放。對進入服務區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等進行登記,證件不全或拒絕登記的車輛應當勸離。
第十五條 駛入臨時停車區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遵守停車區安全管理制度,主動向停車場管理人員提供運輸介質的名稱、數量、危險特性及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等信息。
駕駛人員應當按照服務區的標志或管理人員的引導停放運輸車輛,特別注意其他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與不同運輸介質接觸后會發生劇烈化學反應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或存在火災、爆炸風險以及對運輸介質泄漏、火災等事故的施救方法相抵觸的其他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保持合理距離。
因住宿、限行等原因需要長時間停放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處于關閉狀態。限行時段外,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單次停放時間一般不超過45分鐘。
第十六條 禁止在臨時停車區內從事車輛裝載介質的取樣、倒罐、泄壓和罐體維修等與車輛停放、行駛無關的作業行為,禁止在臨時停車區內制造或使用明火,禁止其他車輛和無關人員進入臨時停車區,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服務區亂停亂放。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違反停放規定的,應及時制止,并報告相關執法部門。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管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將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履行相關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納入本部門或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對高速公路服務區臨時停車區停放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其罐體、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以及停車區的安全管理、安全條件、消防安全和環境污染防治等加強監督檢查,強化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省高速公路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停放秩序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發現需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需由車籍所在地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抄告車籍所在地有關部門。
屬地公安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在服務區駐派警力,加強治安管理,配合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維護服務區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等交通管理職能。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提供配套設施和服務。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應急預案,并將高速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突發事件處置作為其重要內容。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高速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或工作方案,并加強應急演練,提高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突發事件綜合處置能力。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編制高速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與高速公路沿線人民政府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參加沿線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備干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滅火毯、消防沙土等必要的消防和應急救援器材、物資,定期維護保養,確保符合規定、完整好用。
第二十一條 發生危險貨物運輸突發事件,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16日省交通廳等6部門印發的《山西省運營高速公路服務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管理辦法》(晉交路網發〔2020〕4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