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相關單位:
為促進我省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規范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和授權運營工作,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四川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0月20日
四川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加快構建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四川省數據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術語含義:
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登記主體,是指根據工作職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單位,以及依法依規對授權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登記機構,是指由數據管理部門設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的事業單位。
登記平臺,是指支撐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全流程服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
第四條 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對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鼓勵對未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
鼓勵經授權開展運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對利用被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鼓勵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對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數據資源及形成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第五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準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省級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和工作機制。各市(州)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
網信、公安、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推動本行業公共數據資源依法依規登記。
第七條 省級登記機構為四川省大數據中心,負責建設和運營維護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實現與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對接,推動登記信息互聯互通,辦理省直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省屬企事業單位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無法確定管轄層級、區域范圍,或跨層級、跨市(州)范圍的登記工作,由省級登記機構負責。
各市(州)登記機構接受本級數據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和省級登記機構業務指導,依托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不再單獨建設登記平臺。各市(州)登記機構因非登記業務理由,需使用登記平臺數據的,按程序向省級登記機構申請。縣(市、區)原則上不單獨設立登記機構。
第八條 省級登記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實施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活動,執行全國統一的登記管理要求,制定并執行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登記審查、爭議處置等業務規則,提供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登記服務;
(二)運營和維護登記平臺,建設保護數據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的基礎設施,為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提供保障;
(三)建立登記信息、登記證書、登記行為記錄等內部控制制度,保障登記服務全過程的合規公正和有序可溯;
(四)提供與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相關的政策解讀、查詢、咨詢和培訓服務;
(五)配合數據管理部門、監管部門等依照法律法規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調查處理相關事項;
(六)經本級數據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各市(州)登記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 省級登記機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責任機制,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強化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應用,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
(二)妥善保管原始登記信息及有關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開業務規則,制定或者變更業務規則,應向本級數據管理部門報備并公示;
(四)加強工作人員管理,制定保密措施,依法履行與登記業務有關的數據、文件和資料的保密義務,確保登記相關材料不被泄露或用于不正當活動。
各市(州)登記機構參照執行。
第十條 登記主體應按以下要求,在登記平臺上提出申請:
(一)如實準確提供登記材料,并對登記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二)確保所登記的數據來源合法、內容合規、授權明晰并提交承諾聲明;
(三)登記申請前,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對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進行存證,確保來源可查、加工可控。
第十一條 登記主體可依法依規享有數據持有、數據加工和數據經營的相關權益,登記結果可用于數據交易、融資質押、數據資產入表、會計核算、爭議解決等活動。
第三章 登記類型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申請類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主體在開展授權運營活動并提供數據資源或交付數據產品和服務后,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首次登記申請。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展授權運營的,登記主體應按首次登記程序于本辦法施行后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首次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登記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三)數據資源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承諾書,數據來源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規、職能職責及其他可視為數據采集許可、數據授權證明材料等;
(四)數據資源情況,包括數據資源基本情況、產品和服務信息、應用場景信息等材料;
(五)公共數據資源存證、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材料;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對于涉及數據來源、數據資源情況、產品和服務、存證情況等發生重要更新或重大變化的,或者登記主體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登記主體應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登記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三)變更內容的佐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登記主體、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登記信息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經登記主體書面同意或有證據證明登記信息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對有關錯誤信息予以更正。更正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正登記申請表;
(二)登記主體或利害關系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更正內容的佐證材料;
(四)登記主體更正同意書;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因公共數據資源不可復原或滅失,登記主體放棄相關權益或者權益期限屆滿,登記主體因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存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主體應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注銷。注銷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登記申請表;
(二)登記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三)原登記結果;
(四)注銷原因的佐證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章 登記程序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按照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程序開展。
第十八條 登記主體應通過登記平臺根據登記類型提出相應登記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
涉及多個主體的,可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或協商一致后由單獨主體提出登記申請。
委托辦理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應登記委托代理信息,包括委托登記主體名稱、委托登記主體組織機構代碼、委托代理時間、委托代理協議書等。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記主體補充完善,并按新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應向登記主體及時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對登記材料內容進行形式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未完成的,應向登記主體說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構形式審核完成后應將有關登記信息通過登記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登記公示內容主要包括登記主體名稱、登記類型、登記數據名稱、數據內容簡介。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登記機構應按照國家數據局制定的統一編碼規范,向登記主體發放登記結果查詢碼。
第二十三條 公示期內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相關當事人應實名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應對提出的異議進行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終止登記。
異議人就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登記:
(一)重復登記的;
(二)登記主體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的;
(三)存在數據權屬爭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應加強集約化建設,統籌開展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使用管理工作,強化數據共享、應用服務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條 登記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三年,自賦碼之日起計算。對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登記,根據授權協議運營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結果有效期以實際運營期限為準。
登記結果有效期屆滿的,登記主體可在期滿前60日內按照規定續展。每次續展期最長為三年,但不得超過授權運營期限,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按規定續展的,由登記機構予以注銷并公告。
第二十七條 數據管理部門對登記機構服務水平進行評價。登記機構應定期向本級數據管理部門提交登記服務報告。對于存在突出問題的登記機構,數據管理部門及時指導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登記機構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未經本級數據管理部門同意,登記機構不得將由登記信息統計、分析形成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或對外提供。
第二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無償提供登記服務,不得向登記主體收取登記費用。登記工作產生費用納入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工作,會同監管部門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由數據管理部門采取約談、現場指導或取消登記機構資格等管理措施:
(一)開展虛假登記;
(二)擅自篡改、損毀、偽造登記結果;
(三)私自泄露登記信息或利用登記信息不當獲利;
(四)履職不當或拒不履職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登記主體有下列行為的,經核實認定后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
(一)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提交虛假登記材料;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記結果進行不正當獲利;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登記機構、登記主體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
四川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規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培育數據要素市場,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四川省數據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關于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術語含義:
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授權運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技術服務的活動。
實施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授權模式確定的、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
運營機構,是指按照規范程序獲得授權,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將依法持有的公共數據,在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要求,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權益前提下,納入授權運營范圍。優先支持在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需求迫切、行業發展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領域開展授權運營。
以政務數據共享方式獲得的其他地區或部門的公共數據,用于授權運營的,實施機構應征得共享數據提供單位同意。
第六條 開展授權運營活動,不得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
第七條 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組織、監督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組織制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制度規則、標準規范,強化數據資源整合管理,提升數據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公共數據資源規模化應用效應。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加強授權運營范圍內的行業數據資源管理,協同推動本行業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做好本系統、本單位公共數據的源頭治理,提升公共數據質量,按規定向本級一體化數據平臺匯聚公共數據資源。
第八條 授權運營實行分級實施。省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實施機構為四川省大數據中心,在省級數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具體負責組織開展省級授權運營工作。市(州)人民政府確定本級實施機構,報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備案。縣(市、區)確需開展授權運營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統籌實施。
第九條 授權運營模式原則上以整體授權為主,由實施機構進行綜合性整體授權。確有需要的,可按程序由實施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分領域授權或者按照“一場景一授權”方式開展依場景授權。
第三章 授權程序
第十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按照編制實施方案、選擇運營機構、簽訂協議等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在數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實施機構牽頭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兼顧經濟和社會效益,確保可實施可落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授權運營名稱;
(二)授權運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三)運營機構的選擇條件,包括資金、管理、技術、服務、安全能力等;
(四)授權運營模式,包括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或依場景授權等;
(五)授權運營的數據資源范圍、數據資源目錄、數據更新頻率及數據質量情況等;
(六)授權運營期限、建設內容、技術保障、實施進度、評價標準、退出機制、資產管理等;
(七)擬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應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業和產業發展、行業發展兩大類,以及預期產品和服務形式等;
(八)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等;
(九)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十)實施機構、運營機構及相關參與方權利義務;
(十一)授權運營的監督管理及考核評價要求;
(十二)應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實施方案的可行性論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權運營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社會需求、市場規模、預期成效、風險防控等。
第十三條 實施方案由數據管理部門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按“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要求審議通過后實施。經審議通過后的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作較大變更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組織報批。
縣級以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正式印發后10個工作日內,由所在市(州)數據管理部門向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實施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的實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招標、采購、談判文件有關授權運營協議內容應充分征求各方意見。
運營機構應具備數據資源加工、運營所需的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第十五條 實施機構應獨立或會同本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經本單位“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后,與依法選定的運營機構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
實施機構應在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報本級數據管理部門備案。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應做好本地區各類授權運營協議的備案管理,加強對協議執行情況的動態跟蹤。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內容應包括:
(一)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范圍及數據資源目錄;
(二)運營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5年;
(三)擬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及其技術標準、安全審核要求、業務規范性審核要求;
(四)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的技術支撐平臺;
(五)資產權屬,包括軟硬件設備、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權屬;
(六)授權運營情況信息披露要求,運營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再開發要求;
(七)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機制;
(八)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要求和風險監測、應急處置措施;
(九)運營成效評價,續約或退出機制;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協議變更、終止條件;
(十三)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運營機構依法獲得的授權,未經批準,不得轉移、轉讓。
第四章 運營實施
第十八條 納入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有關要求進行登記。
第十九條 實施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開發利用環境,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系統資源,鼓勵集約化建設,支持隱私計算等安全可信流通技術應用,確保數據在可控范圍內安全使用,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可管、可控、可追溯、可取證。
第二十條 運營機構應在實施機構建立的安全可控開發利用環境內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形成可面向市場提供的數據產品。原始數據及可以通過可逆模型或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的,不得導出開發利用環境。
第二十一條 運營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范圍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鼓勵其他開發主體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融合多源數據,提升數據產品和服務價值,繁榮數據產業發展生態。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數據授權運營各參與方依法合理獲取收益,探索建立數據收益分配機制和配套制度規范,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免費使用。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經營性產品和服務,確需收費的,實行政府指導定價管理。原則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管理等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確有必要的,可授權市(州)人民政府制定。開發主體再開發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按照市場定價。
第二十三條 實施機構應按規定公開授權運營情況,定期向社會披露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運營機構應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定期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數據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監督管理機制,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和日常監督檢查。對于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計入其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實施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數據治理,提升數據質量,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技術支撐保障和數據安全管理,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公開的原始公共數據資源直接進入市場,強化對運營機構涉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內控審計。
運營機構應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內控管理、技術管理和人員管理,不得超授權范圍使用公共數據資源,嚴防數據加工、處理、運營、服務等環節數據安全風險。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加強數據關聯匯聚風險識別和管控,保障數據安全。
第二十七條 運營機構應加強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內部管理,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財務收支按照現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實施機構應定期對其授權的運營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運營機構繼續開展或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情況和評估結果報送本級數據管理部門。
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評估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運營情況,不得謊報、瞞報。
第二十九條 運營機構發生以下情形,實施機構有權終止運營協議:
(一)運營協議期滿的;
(二)因自身原因申請提前終止運營協議的;
(三)在運營過程中違反運營協議約定的;
(四)發生重大數據安全、失泄密事故的;
(五)對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六)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導致公共數據資源授權對象主體資格、運營方式發生調整或取消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條 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鼓勵和保護干部擔當作為,營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干事創業氛圍,同時堅決防止以數謀私。
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應有效識別和管控數據資產化、數據資產資本化不當操作帶來的安全隱患,切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第三十一條 數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數據供給激勵機制,從數據提供數量、數據質量、數據應用等維度對公共數據提供單位的數據貢獻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部門信息化項目預算安排、數據運營服務預算安排、試點試驗申請、優秀案例評選等重要參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州)數據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授權運營的,應按照本辦法逐步規范完善。本辦法實施后,新開展的授權運營活動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