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蕪湖市“數據券”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25年3月7日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蕪湖市“數據券”實施細則(試行)》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制定、實施并解釋。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蕪湖市“數據券”實施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家相關部委關于數據要素的文件要求,發揮數據要素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促進數字消費,建設數據要素賦能經濟提質增效的創新示范區,助力數據要素市場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支持方向
“數據券”主要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支持蕪湖市“數據券”政策的數據交易機構(以下簡稱“數據交易機構”)購買數據產品和第三方專業服務。
二、支持范圍
“數據券”重點支持企業在數據交易機構購買掛牌的數據集、數據接口、數據模型、數據報告等數據產品;以及購買數據產權登記、數據資產入表、數據合規評估、數據質量評估、數據資產價值評估等第三方專業服務。
三、兌現金額及比例
全年“數據券”兌現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兌付不超過50萬元。
企業購買數據產品時,省級大數據企業按照交易合同金額的12%兌現;市級大數據企業按照交易合同金額的10%兌現;其他滿足條件企業按照交易合同金額的8%兌現。
購買第三方專業服務時,省級大數據企業按照服務合同金額的22%兌現;市級大數據企業按照服務合同金額的20%兌現;其他滿足條件企業按照服務合同金額的15%兌現。
四、實施原則
“數據券”按照“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簡單易行、方便企業,據實發放、限時兌付”的原則組織實施,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常態化開展“數據券”申請、審核、發放等工作。
五、監督管理
企業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提交“數據券”申請、兌付的相關材料,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接受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等有關單位監督檢查。
對提供虛假材料、涉嫌套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的,一經核實,立即取消“數據券”支持和申報資格、追繳扶持資金,并列入“數據券”黑名單。
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蕪湖市財政局每年底對當年企業申領的“數據券”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因企業合同未執行完成,造成“數據券”發放超過規定比例,按照承諾退還。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蕪湖市“數據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進一步推進數據要素創新示范區建設,促進數據消費,更好地推廣應用“數據券”,優化財政資助方式,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根據《蕪湖市“數據券”實施辦法(試行)》精神以及相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支持方向。“數據券”主要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支持蕪湖市“數據券”政策的數據交易機構購買數據產品,購買第三方專業服務。
第三條 資金安排。全年“數據券”兌付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按照申請提交時間確定先后順序,兌完即止。每家企業每年最高兌付不超過50萬元。
第四條 支持范圍。“數據券”重點支持企業在數據交易機構購買掛牌的數據集、數據接口、數據模型、數據報告等數據產品;以及購買數據產權登記、數據資產入表、數據合規評估、數據質量評估、數據資產價值評估等第三方專業服務。
第二章 申報要求
第五條 申報條件。申報企業需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企業誠信經營,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嚴重失信等記錄,綜合信用查詢無不良記錄。企業具備從事數據收集、數據處理、數據產品開發、數據交易等業務能力。企業與開展合作服務商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系。
第六條 兌付比例。企業購買數據產品時,省級大數據企業按照交易合同金額的12%兌付;市級大數據企業按照交易合同金額的10%兌付;其他滿足條件企業按照交易合同金額的8%兌付。
購買第三方專業服務時,省級大數據企業按照服務合同金額的22%兌付;市級大數據企業按照服務合同金額的20%兌付;其他滿足條件企業按照服務合同金額的15%兌付。
第七條 使用要求。2025年1月1日起簽訂的相關合同均可申請使用“數據券”。“數據券”僅限于申領方自己使用,不得贈送、買賣、質押、出借、重復使用等。
第三章 申請、兌付程序
第八條 申請方式。企業可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蕪湖分廳“蕪湖市惠企政策網上超市”限時即享模塊隨時向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提出“數據券”申請、兌付需求。
第九條 所需材料。
(一)“數據券”需求申請。
“數據券”需求企業申報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數據券”使用申請表;
2、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
3、企業信用查詢報告(系統自動核查,無需企業提供);
4、企業通過支持蕪湖市“數據券”政策的數據交易機構購買數據產品交易合同復印件、訂單憑證;購買數據產權登記、數據資產入表、數據合規評估、數據質量評估、數據資產價值評估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服務合同復印件。
(二)“數據券”兌付申請。
“數據券”兌付企業申報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數據券”兌付申請表;
2、已接收的“數據券”;
3、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與交易合同或服務合同相一致的發票復印件、交易憑證。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監督要求。企業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提交“數據券”申請、兌付的相關材料,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接受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等有關單位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申報管理。對提供虛假材料、涉嫌套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的,一經核實,立即取消“數據券”支持和申報資格、追繳扶持資金,并列入“數據券”黑名單。
第十二條 審計管理。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蕪湖市財政局每年底對當年企業申領的“數據券”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因企業合同未執行完成,造成“數據券”發放超過規定比例,按照承諾退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解釋說明。本細則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實施時限。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數據券”使用申請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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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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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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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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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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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資本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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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營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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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類別  | 
 □省大數據企業 □市大數據企業 □其他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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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類別  | 
 □購買數據產品 □購買第三方專業服務  | 
 申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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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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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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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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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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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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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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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聲明  | 
 我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均為真實、準確、完整,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公司對所提供的信息負完全責任,并保證在申請過程中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誤導性信息或遺漏重要事實。如有違反,我公司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退還所有已補助資金。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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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券”兌付申請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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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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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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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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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券” 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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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兌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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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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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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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聲明  | 
 我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均為真實、準確、完整,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公司對所提供的信息負完全責任,并保證在申請過程中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誤導性信息或遺漏重要事實。如有違反,我公司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退還所有已補助資金。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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