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充分釋放公共數據要素潛能,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等文件要求,市數據局研究起草了《蘭州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
為廣泛征求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加強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力度,現將《蘭州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向社會公開,歡迎各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征集時間:2025年6月17日—6月23日
征集方式:
1.信函:蘭州市數據局(蘭州市城關區甘南路122號1601辦公室,郵編730030)
2.電子郵件:lzdsjbzc@163.com
3.傳真:0931-4523866
附件:《蘭州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
蘭州市數據局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蘭州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
(審議稿)
為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甘肅、蘭州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圍繞深化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甘肅省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實施方案》以及甘肅省六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完善數據流通安全治理更好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意見》等相關要求,進一步推動蘭州市公共數據資源有效開發利用,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蘭州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明確授權運營名稱
蘭州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包括但不限于工業制造、現代農業、商貿流通、交通運輸、金融服務、科技創新、文化旅游、醫療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服務、城市治理、綠色低碳等擬授權運營場景。
二、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過授權運營,有助于規范公共數據的開發利用,打破數據孤島,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優化公共服務,推動產業創新發展,增強區域競爭力,能夠將蘭州市豐富的公共數據資源轉化為具有價值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滿足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產業發展等多方面的需求,推動城市的數字化轉型和創新發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24年9月21日印發《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國家數據局于2025年1月8日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4年12月31日印發《甘肅省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實施方案》,為蘭州市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提供了堅實的政策依據和指導。蘭州市在長期的政務管理和社會服務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公共數據,涵蓋了文化旅游、醫療健康、自然資源、交通物流、現代農業、氣象服務等多個領域,為授權運營提供了充足的數據來源。
三、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機構遴選標準
運營機構需具備豐富的數據處理經驗、強大的技術實力和良好的市場信譽,同時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確保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具備1年以上數據運營經驗,有參與數據要素標準和管理辦法起草制定的經驗,在數據要素領域具有區域影響力。擁有自建的相關技術平臺,具備數據脫敏、隱私計算等安全技術能力,近1年無重大數據安全事故。信用評級達到AA級以上,法定代表人無失信記錄。
四、確定授權運營模式
蘭州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模式為依場景授權,對數據資源豐富且具備開發價值的場景,按照“一場景一議”的原則,“成熟一批、授權一批”的工作思路開展。依場景授權的運營模式是針對工業制造、現代農業、商貿流通、交通運輸、金融服務、科技創新、文化旅游、醫療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服務、城市治理、綠色低碳及不限于此的應用場景,將相關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給具有相應技術和經驗的運營機構。
五、管理數據資源
(一)數據資源范圍。涵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二)數據資源目錄。制定蘭州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明確數據的名稱、編碼、來源、格式、更新頻率、數據質量要求等信息,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的統一管理和動態更新。
(三)數據更新頻率。根據數據的性質和應用需求,確定不同數據的更新頻率。對于實時性要求較高的數據,實現實時更新;對于一般業務數據,按日或按周更新;對于相對穩定的數據,按月或按季度更新。
(四)數據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數據質量管理體系,明確數據質量責任主體,建立“數據提供單位自查+大數據中心抽檢”的雙軌質量監測機制,通過多元比對、關聯分析等技術手段核驗數據準確性。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建立數據質量監測和評價、問題數據糾錯、異議核實與處理機制。通過設立數據異議處理機制,實現問題數據“可反饋、可追溯、可定責”,處理時效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六、授權運營期限及管理
(一)授權運營期限。授權運營期限為2年,期滿后根據運營機構的績效評估結果和市場需求,決定是否續簽授權協議。
(二)建設內容。構建安全可控的數據開發利用環境,倡導集約化建設或與上級平臺實現有效對接,構建可信的數據空間及全方位的數據安全防護體系,涵蓋網絡安全防護、數據加密技術及嚴格的訪問控制機制,以確保數據的絕對安全與隱私保護。
(三)評價評估。實施機構將對運營機構的經營績效進行全面考核,涵蓋經營收入、成本控制效率及盈利能力等關鍵指標。評估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對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產業發展等方面的貢獻和影響。
(四)退出機制。運營機構在授權運營期限內,如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授權協議約定或數據安全事故等情況,實施機構有權提前終止授權協議,收回授權數據資源。
(五)資產管理。授權運營期間,公共數據資源的持有權歸蘭州市人民政府所有,運營機構僅享有授權范圍內的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實施機構通過綜合研判運營機構的資金能力、管理能力、技術能力、服務能力以及安全能力,合法合規地確定運營機構。
七、開發數據產品和公布服務清單
(一)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業。城市管理決策支持類產品、公共衛生應急服務類產品、教育資源優化配置服務分析類產品等。
(二)支持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產業數據分析類報告、供應鏈金融服務類報告、行業創新應用服務類報告等。
(三)預期產品和服務形式。數據產品主要以報告、數據庫、API接口等形式提供;服務形式包括數據咨詢、數據分析、定制開發等。
八、建立核算與分配機制
(一)經營成本和收入核算機制。運營機構需建立健全成本核算與收入管理制度,確保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的精準核算。
(二)收益分配機制。堅持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落實“誰投入、誰貢獻、誰收益”原則,依法依規維護各相關環節價值權益。
九、建立安全保護措施
(一)數據安全措施。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數據安全責任人和職責,加強首席數據官的數據安全培訓和教育。
(二)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機構與運營機構需共同制定詳盡的《個人信息保護方案》,全面保障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共享、傳輸、刪除等全生命周期處理活動的合法性與合規性。
(三)應急處置措施。制定數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安全事件的報告、響應、處置和恢復流程。
十、授權運營的權利義務
(一)實施機構。有權對運營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對不符合要求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有權收回授權數據資源,有權參與收益分配。負責制定授權運營政策和規則,組織開展運營機構的遴選工作,建立數據質量監測機制。
(二)運營機構。按照授權協議的約定,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運營工作,確保數據的安全,定期向實施機構報告工作進展和數據使用情況,接受實施機構的監督和考核。運營機構需嚴格遵循“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在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過程中切實履行安全主體責任。
(三)相關參與方。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公眾等相關參與方應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積極協助實施機構和運營機構高效推進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監督考核評價管理機制
根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實施機構定期對運營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運營活動的合法合規。同時,實施機構和運營機構需按照規范要求,公開授權運營情況和公共數據產品及服務能力清單,并定期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實施機構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運營機構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續簽授權協議、調整收益分配比例等的重要依據。
本方案在執行期間,國家數據局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