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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

蘇政辦規〔2023〕1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我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納入省級以上交通專項規劃的建設項目。鐵路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等工作,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并組織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三、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收土地的有關報批工作。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及時提供辦理征收土地的有關技術文件等資料。

四、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認真貫徹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統籌考慮城鄉融合發展、鄉村振興和農業現代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優化采用本行業先進的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優化工程設計方案,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五、建設單位按規定將有關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耕地占補平衡費用、耕地開墾費(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稅、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取棄土(石)用地復墾補助費、臨時用地補償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列入工程投資。

(一)征收土地費用。

1.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及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標準執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及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標準將社會保障費用計入工程投資。

2.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收涉及廠礦企業等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按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和稅費列入成本,價差部分交由沿線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用地。對于涉及農民住宅搬遷的,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安排落實安置用地,并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安置用地所涉費用由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承擔。

3.使用國有土地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中農用地的補償參照集體土地相應標準執行;建設用地根據使用權評估價格或者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予以補償;未利用地不予補償。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等手續,按照規定為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用地。

4.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列入成本,交由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入庫。對列入省重大項目投資計劃的高速公路、機場等項目,免繳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對列入省重大項目投資計劃的干線航道項目,參照執行。

5.用地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由設區市負責落實解決。補充耕地所涉費用按照國家及省現行規定的標準列入工程投資,耕地開墾費省集中部分按項目所在地標準繳納并列入工程投資。

(二)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復墾補助費。對于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在工程結束后,由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復墾。復墾補助標準按照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政策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的,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取土深度在2米以內的,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9100元、8300元、7500元、6800元;取土深度在2米(含2米)以上3米以內的,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13700元、12500元、11300元、10100元;取土深度在3米(含3米)以上的,參照征收同類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標準進行補償。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當地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并按照規定恢復所占用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升。

2.棄土(石)用地。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三)臨時用地補償費用。臨時用地的補償費用按照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頒布的政策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的,一、二、三、四類地區臨時用地補償費用分別為每畝每年2400元、2100元、1800元和1600元,按占用年限計算,再加上青苗補償費用。工程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對臨時用地進行恢復。臨時用地復墾費,參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耕地開墾費標準執行。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規定恢復所占用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升。

(四)產權歸地方所有的線外工程(改移農村道路、改移溝渠等)用地,參照征收同類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和地上附著物補助等費用標準進行補償。

(五)農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按照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六、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電力、燃氣、供水及通訊等桿(管)線及其他附著物,由各設區市負責拆遷,有關部門積極配合。要貫徹節約辦工程的精神,原桿線要充分利用,嚴格控制拆遷范圍。建設單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七、建設單位繳納上述費用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繳納其他有關費用的,建設單位只繳納中央部分費用,省內部分費用予以免繳或者全額返還。

八、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各設區市負責對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用地進行控制。不得違反規定,隨意變更征地拆遷范圍。對違反規定進行建設或栽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一律不得補償。

九、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被征地拆遷單位和群眾的補償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好被拆遷群眾的生產生活,各項補償安置費用要及時足額預存并支付到位。建設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復墾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屬于個人的,要足額結算給個人,不得截留;不屬于個人的,由被征地單位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十、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運輸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81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1日